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在推薦使用壽命內的簡單壓力容器,不需要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但是制造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竣工圖(復印件)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達到推薦使用壽命的簡單壓力容器應當報廢,如需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定期檢驗。根據TSG R0003-2007《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簡單壓力容器是指結構簡單、危險性小的壓力容器。哈爾濱壓力容器廠公司提醒您主要適用于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簡單壓力容器:
一)容器由筒體和平封頭、凸形封頭(不包括球冠形封頭),或者由兩個凸形封頭組成;
二)筒體、封頭和接管等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為碳素鋼、奧氏體不銹鋼;
三)設計壓力小于或者等于1.6 MPa;
四)容積小于或者等于1000L(1立方);
五)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質為空氣、氮氣和醫用蒸餾水蒸發而成的水蒸氣;
七)設計溫度大于或者等于-20℃,蕞高工作溫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